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章 入 库
第四条 外购的危险化学入库前检验物品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生产日期、有效期、规格、数量等是否齐全,随货同行单与所购材料是否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不合格的按退货处理。
第五条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需单独存放,不得混放,不得露天存放。第六条入库时需由两名人员同时在场共同负责验收入库。第七条 入库后,需将试剂分类存放,并认真填写入库账本。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限量储存,并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以免储存时间过长,导致物品变质。
第九条 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应专库储存,实行双人收发、双人管理,入库后及时建立登记台账并在系统内填写。
第十条 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在运输或者搬运、使用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撞击、翻滚、倾倒,防止包装容器损坏
第三章 出 库
第十二条 出库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出库。
第十三条 出库时要及时认真填写出库记录,做到字迹清晰,无涂改现象,如有修改情况,需领导确认并覆盖学院章。
第十四条出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不得撞击、翻滚、倾倒等行为。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根据物品的性质,摆放在合适的位置,并摆放整齐,不得乱摆乱放,更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 时刻保持库房卫生清洁,发现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