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学院概况 | 师资力量 | 科学研究 | 人才培养 | 学生工作 | 创业就业 | 药品库 | 下载中心 
党团专栏
组织机构
党建工作
党团建设
两学一做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党团专栏>>党建工作>>正文
 
宪法知识讲座
 

一、什么叫法:

1.古代中国人认为:法的含义是判断曲直、惩罚罪恶,象征公正。

2.古罗马人认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3.现代人认为:法和法律是同一个意思。是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

二、法与我们密切相关

我们大家都知道,过马路要遵守《道路交通安法》;上学要遵守《义务教育法》;等等,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为什么我们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为什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其它的呐?很简单,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更准确地说是宪法规定的。

三、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现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不强,相当一部分公民对宪法知之甚少,或者认为宪法离自己很远。人们往往以为宪法是抽象的,很少运用于保护公民根本权利。其实宪法与老百姓并不远,宪法的许多规定,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实行同工同酬等都与百姓有密切的联系。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1990年,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求学路突然中断,齐玉苓被迫卖早点。

1999年1月29日 ,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1999年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玉苓诉陈恒燕等四被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没有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陈恒燕父女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总计10万余元。

此案例说明: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国家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宪法是一个“舶来品”。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土壤上,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宪法。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是人类进步的共同文明成果。现在世界上,大致可以说,只要有国家,就会有宪法。

中国的宪政运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戊戌变法、清末预备立宪,到钦定宪法大纲;从辛亥革命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孙中山五权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数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为了宪法,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我国建国后,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是迄今为止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部最好的宪法,值得人们倍加珍惜和严格遵守。

要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宪法意识,首先就必须搞清楚宪法到底是什么。可能会有人说,宪法谁不知道,人人都知道。这是件大好事。一般来说,大家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个背得滚瓜烂熟的判断句。但问题是恐怕有不少人对宪法还只停留在似是而非的认识上。不错,宪法确实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却深深体悟到,这个关于宪法的判断句只突出了宪法的重要性,却看不出它为什么特别重要,更感不到它与普通公民的紧密关系。所以在一般人眼中,宪法是高高在上的东西,与国家有关而与己无涉。岂不知,宪法恰恰是与每一个公民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宪法是共和国之母,没有宪法,就没有共和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首先是因为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政权名称是人民民主专政;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机构;宏伟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国旗、国徽、首都等;其次,宪法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任佑违背宪法与宪法精神与原则不一致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再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四、以案说法

案例1、北京63岁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 2004年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时,黄振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

这本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特意折起一只角,又用笔画出这样一些字句:“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据黄振沄介绍,他家的老四合院位于北京的黄金地段。由于拆迁办的现金补偿不到位,老黄不同意搬迁。今年3月29日,他收到了崇文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搬迁通知书”,称将于 4月1日8时30分强制搬迁。4月1日从5时30分开始,周围还未拆迁的五六十户就都自发地集中到他家门口。老黄在屋前插了一面国旗,又把从宪法中摘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语句写大了放在门口。当20多名穿警服的人8时30分开着警车到来时,现场已经聚集了100多人,组成了人墙进行抵抗。一个多小时后,警察和来拆迁的工人们无奈地撤走了。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也就是说,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对我们每一个家庭都有重要意义。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就是保护我们每个普通百姓的财产。有了这一条,你们的家长就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你家的财富会越来越多,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

案例2、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一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蒋某为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招录报名条件,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无法成为招录对象。

蒋某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2002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行员启事》登在成都某媒体头版上,其“招录对象”说明里,已经找不到“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 1.55米以上”的表述。在这则广告右下角,一排黑体字十分醒目:招聘行员启事以本次为准。

案例3、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某县中学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两人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的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肉皮擦他的碗。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有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的撕打起来。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回民同学群情激愤,立即去找二林,找把二林痛打一顿。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学校经过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案例4:苗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

昌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

苗某、昌某在同一所学校同一个班级学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会吸烟和赌钱,经常旷课。1988年秋的一天,两人又想赌钱,但手头又没有钱,于是两个人一商量,乘天黑没有人注意,把马路上的下水井盖搬走,拿去卖废铁。苗、昌二人一连干了三个晚上,砸破了六个下水井盖子,后来被人发现抓获。

苗某、昌某两个人,为赌博玩乐,偷搬马路下水井盖子,砸碎卖废铁实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苗某、昌某偷马路下水井盖的行为,属于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受到相应惩罚。

案例6、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3日发生爆炸后,约100吨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水体。国家环保总局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并派专家协助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迅速实施应急措施。面对全省有史以来的第一次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黑龙江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政府专门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资金用于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并果断实施大量投放活性炭吸附污染物的策略,同时对水质进行全天候监测。26日上午,正在参加庆祝神六载人航天飞行成功大会的温家宝总理,没等会议结束就乘上专机赶往哈尔滨。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五、法条学习

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条款都规定了我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在这些条款的基础上,刑法又作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规定。保护我们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居住权、通讯自由权等合法的人身权利。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有了这些条款,我们才能接受义务教育、才能享受各种精神生活、才能保证将来毕业后找到工作,参加祖国建设。以这些条款为依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有了这些条款,我们的社会治安才能得到保证。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井然有序,我们才能正常的生活。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这些条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保护人的生命权放在第一位。

梁启超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由此可以看出,古人都把维护权利放在第一位,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认真学习宪法,来维护我们的权利呢?

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它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严格地约束国家的公共权力。从本质上说,人民最需要的就是宪法。可以说,宪法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最基本的法律,宪法是严格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最基本的法律。

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宣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东北电力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2017 保留所有版权